南充高新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18-11-13 15:17:09 编辑:gxfhync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强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南充高新孵化园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职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对入园、在孵企业的要求,规范园区企业入驻条件、标准及流程,优化园区企业入驻管理,挑选符合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与南充市产业布局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孵化园为入驻及出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中介服务及相关政策扶持,以减少创业风险,为企业搭建良好的创业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入驻孵化园开展科技成果孵化的中小型科技、创业型企业(包括大学生创业企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基本服务包括:
1. 免费提供办公、科研、经营等场地及展示、洽谈、会议等公用服务设施;
2. 为新办企业代办法律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人才引进、银行开户等方面的咨询及手续办理的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培训服务包括:
1.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提供政策指导;
2.提供企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管理培训。
第七条 政策金融服务包括:
1.负责指导企业申报各级科技攻关、火炬、星火、新产品开发等计划,争取国家政策扶持,享受优惠政策;
2.协助企业落实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3.提供税务、财务等咨询代理。
第八条 科研生产服务包括:
1.协助组织技术鉴定、产品鉴定、成果登记及报奖等工作;
2.协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3.专利申报咨询和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组织有关专家协助企业进行项目论证及难题攻关;
5.协助企业解决科学试验、产品测试、设备检测等条件。
第九条 孵化园为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提供的优惠服务,涉及其他收费标准按第三方所提供服务协议收取。
第十条 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需要管理公司提供其它服务的,应向孵化园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区针对南充高新孵化园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优惠政策:
1.享受省、市、区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2.入驻孵化园的企业,享受鼓励和扶持政策,三年孵化期内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全免;入驻押金及电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3. 非企业实体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可在孵化园进行孵化,孵化期为3-6个月。
第四章 孵化入驻企业进驻条件
第十五条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新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国家对孵化园孵化企业的相关规定,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殊情况可放宽,最多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为科技型企业,且应重点从事如下专业领域。
1. 高端装备制造
2. 互联网+(科技领域)
3. 电子信息技术
4. 新能源、新材料
5. 油气、化工
6. 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
7. 与南充产业发展相关的具有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
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予申请入驻,但如果企业在本区域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可申请。
第五章 孵化企业进驻程序
(一)新注册企业
1、咨询入驻的相关情况。
2、提交资料:
(1)入驻申请表;
(2)项目商业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含团队情况)、产品/服务/技术、市场计划、资金规划等内容;
(3)项目目标与进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启动后团队、产品/服务/技术、市场三方面在入驻后三个月目标、半年目标、一年目标等内容。
3、资料审核,路演审核。
4、资料审核通过后,到工商部门进行核名登记。
5、核名通过后,持核名通知单,到孵化园进行登记,缴纳入驻保证金。
6、入驻保证金缴清后,到孵化园办理场地证明。
7、持场地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章、证。
8、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及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人才的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原件、职称(职务)证书原件、公章到孵化园签订孵化协议,办理入驻手续,统一安排办公场地。
(二)迁入企业
1、咨询入驻的相关情况。
2、提交资料:
(1)入驻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法人学历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
(3)项目商业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含团队情况)、产品/服务/技术、市场计划、资金规划等内容;
(4)项目目标与进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启动后团队、产品/服务/技术、市场三方面在入驻后三个月目标、半年目标、一年目标等内容。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公章鲜章,否则无效。
3、资料审核,路演审核。
4、资料审核通过后,到孵化园进行登记,缴纳入驻保证金。
5、入驻保证金缴清后,到孵化园办理场地证明,变更地址。
6、持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核心人才的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原件、职称(职务)证书原件、公章到孵化园签订孵化协议,办理入驻手续,统一安排办公场地。
第二十条 受理流程
上述材料由孵化园运营公司西南石油大学(南充)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园”)受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项目、人员等情况进行论证、考察、评审,对经审核符合要求条件的,科技园与企业签订孵化(入园)协议,确定孵化关系即可进驻。第二十一条 孵化磨合期
孵化磨合期1年,自签订入园协议起计算。对入园企业提交的第1年项目目标与进度安排(主要含项目启动后团队、产品/服务/技术、市场三方面第一季度目标、半年目标、1年目标)进行过程管理,分季度、半年、1年进行评估,若能达到拟定目标,则可继续在园区孵化,否则进行退园处理。
第六章 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已经孵化成功的企业,应当向科技园提出毕业申请,由科技园根据孵化企业毕业标准进行验收后,准予毕业。第二十三条 孵化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从签订孵化协议之日起开始计算。孵化期未满三年,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可以提前毕业。孵化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孵化企业,如确需延长孵化期限的,应向科技园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理由,经科技园批准,可以延长孵化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四条 孵化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的,可以毕业: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3.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4.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章 孵化入驻企业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如有违法现象,经查实将取消其孵化资格。第二十六条 遵守孵化园和科技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及时交纳房屋租金、服务费、物业费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向科技园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企业的产品开发进度、纳税状况、专利、人员安置情况等资料的统计报表。
第八章 退园办理
第三十条 孵化成功的企业退出。对成功孵化的企业,孵化企业须提前15天向南充高新孵化园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同时,若企业有需求,南充高新孵化园将推荐入驻南充工业园,享受南充工业园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 协议期满后企业退出。入园孵化企业协议期满的,应及时到南充高新孵化园办理退场手续。
第三十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入园孵化企业在孵化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或因经营困难,创业企业须提前15天向南充高新孵化园提出退出申请,并结清所有费用后,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劝退出园的企业。孵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孵化园发出《退出通知书》,提出终止协议,劝退出园:
1.经组织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研发、经营范围无关业务的,
3.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4.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5.严重影响南充高新孵化园秩序的;
6.不适宜在南充高新孵化园继续孵化的。
入园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自行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西南石油大学(南充)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西南石油大学(南充)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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