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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市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7 11:07:16    编辑:zhaokai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驱动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南充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驱动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市辖三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农业科技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科技园区内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及公益类重大科技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新驱动资金由南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分工履职,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参与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牵头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创新驱动资金使用原则:
      (一)自主创新。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关键领域,激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鼓励和支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科技园区内的创新载体建设和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产品市场潜力大,有利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项目和企业。
      (三)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功能,有效调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等各方面投入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促进资源整合。
      (四)注重绩效。资金安排根据创新载体功能定位、作用发挥程度和项目重要性、创新性、成熟度等依序安排,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创新驱动资金支持方向:
      (一)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成果转化。
      (三)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产业化以及推广应用。
      (四)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及创新载体建设。
      (五)科技与金融融合。
      (六)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创新人才培育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创新驱动项目。
第六条  创新驱动资金可采用规划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因素分配、特定补助等方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创新驱动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风险补助。主要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创业投资的部分损失。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补贴。贴息金额根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或项目单位发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金额,按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贴息期不超过项目建设年限且最长不超过2年。
      (三)专项补助。主要支持我市创新驱动重点工作的开展,对市辖三区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农业科技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科技园区内创新载体建设和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及公益类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资本金注入。资本金注入方式原则上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或有资本金注入需求的企业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或战略性新兴产业新项目,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具体注资事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商洽一致后委托有关融资平台运营机构与相关企业协商办理。
      (五)切块支持区域创新。开展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示范区建设,按照“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对符合创新示范条件的区,可以切块下达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自主安排项目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创新驱动资金原则上支持我市市辖三区范围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央属省属企业集团在南充纳税分公司。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制定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科技规划和政策,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年度申报指南需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央属、省属、市属企业(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共同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科技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前置行政审批手续齐备性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与市财政局共享,会同市财政局逐步建立跨年度项目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设立专家库。按照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双重标准实施专家选聘,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切实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审查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技术专家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产品创新性、产业带动性等,财务专家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预算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意见等因素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主要指:
    (一)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的。
    (三)项目实施延期超过半年以上的。
    (四)项目实施内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开展项目建设前置审批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实施发生变动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创新驱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鉴定)申请。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当地科技主管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鉴定)。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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